李松某
宋某某
黄鹤宇(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王得利
张某某
李建东(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陈华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松某,住隆化县。
原告宋某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黄鹤宇,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得利,住隆化县。
被告张某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建东,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某、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得利、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松某、宋某某以希望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松某、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松某、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松某、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松某、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振文
审判员:黄玲玲
审判员:郭冬青
书记员:周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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