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被告:禹城市陆某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汗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高春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立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立国、被告禹城市陆某运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79.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
书记员:王一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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