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刘桂霞(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桂霞,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合法处分自身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27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合法处分自身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27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曹振华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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