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委托代理人:赵颜艳,杜丹,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汤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汤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李某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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