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故城海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故城海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京杭大街北段,组织代码:09699302-6。
法定代表人:杜艳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泉南东大街永康城市花园20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峰,董事长。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锡太,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云,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故城海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6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同日,上诉人李某某亦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6民初4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64元,减半收取13082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164元,减半收取13082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圣云 审判员  王江丰 审判员  关信娜

书记员:孙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