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陈宏宪,赞皇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8236元;2、该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雇佣关系,2016年被告由于电力项目雇佣原告干活,被告共拖欠原告劳务工资8236元,并出具欠条,上面有被告的签字。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承诺于2018年2月15日前全部还清,至今被告一直没有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许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告李某因电力项目为被告许某某提供劳务,至2016年10月5日被告许某某共欠原告李某劳务费8236元。双方协商于2018年2月15日前,被告许某某将以上欠款全部还清。至今被告许某某未支付原告劳务费8236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宏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签订《欠条》,被告应支付欠原告的劳务费,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8236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许某某支付原告李某劳务费82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 娟
书记员:丁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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