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荆州市荆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毛精华,该院院长。
原告李某与被告荆州市中心医院医院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审判员 何 付 蓉
书记员:张��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