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李申朝(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亮
赵建廷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申朝,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亮,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建廷,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诉讼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诉讼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张建颖
审判员:杨红芳
审判员:栗艳
书记员: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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