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珍(系原告母亲),安国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杰,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国市北大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安国市碧水华庭小区大院。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昌,该村民委员会委员。
原告李某与被告安国市北大街村民委员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1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高冬梅
书记员: 王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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