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申请人: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24156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戴某某、戴某某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士龙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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