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耿某某,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吴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张功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梁延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闻志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原告:李显忠,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肖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原告:张竞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黄伟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吴广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吴大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吴广习,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杨培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李连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李兴方,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孔令房,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庄同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王一旭,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陶先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周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赵成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王玉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原告:聂永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原告:吴恒太,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周生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侯盛坤,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陶明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周广中,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吴大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刘步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吴大臣,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李天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陈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34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吴恒太,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呼伦贝尔市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海晨家园1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丽夏,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34名原告与被告呼伦贝尔市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34名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34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34名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6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敖红霞
书记员: 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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