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朝阳。
原告付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阳、付某诉被告刘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阳、付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某、罗某某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二被告在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某某、罗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价值1900000元的股权、房地产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其他权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胜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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