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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翼,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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