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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晖与单某、路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朝晖,男,1982年2月出生,朝鲜族,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均,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路新军,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李朝晖与被告单某、路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李朝晖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单某无法送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朝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朝晖负担,退还原告李朝晖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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