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谦,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被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滑某、薛某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凯
书记员:张晓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