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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
县。
委托代理人程志原、陈少波,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住所地赞皇县石臼山北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许晓飞,任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斌

书记员: 蔡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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