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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平,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枫,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平、被告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到庭参加了诉讼。2019年1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30元,减半收取7,51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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