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872号馨乐园A座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65261985T。负责人:武文广,该服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在被告处投保为期一年、金额为145227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2016年12月1日16时许,原告驾驶其所有的临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七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西二环交叉口西200米处躲避车辆时,与路边的护栏相撞。交警队认定本次事故原告负全部责任。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18297元、鉴定评估费5800元、车辆拆解费2000元、拖车费550元,合计126647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车牌号临冀F×××××)理赔款100000元(将款直接打入原告李某某保定银行花园里支行借记卡中,卡号62×××01)。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浙
书记员: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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