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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世娟、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世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恒阳街。
法定代表人:李铁铸,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世娟、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京京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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