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骆效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周建军
叶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郝雨峰(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黄某擎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袁三慧(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骆效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建军(开发区兴发玻璃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叶桢,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郝雨峰,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擎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于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三慧,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建军、黄某擎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320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320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朱浩波
书记员:谢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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