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刘某某与宫长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娇,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宫长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希泉,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宫长某、王某某申请证人宋某出庭作证。根据宋某的证言,可能改变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5)九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00元、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张贤友

书记员:张滢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