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娇,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宫长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希泉,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宫长某、王某某申请证人宋某出庭作证。根据宋某的证言,可能改变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5)九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00元、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张贤友
书记员: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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