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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郑卫民、唐某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万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芳,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卫民(案外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桥东区。
被告:唐某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被执行人),住所地: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张宣公路28号。
负责人:石志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某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玉田县城内。
法定代表人:孙福兴,该公司董事长。

李某某与郑卫民、唐某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唐某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温桂宏
代理审判员 周雨倩
人民陪审员 王亮

书记员: 金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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