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王玉花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芳,
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系李某某弟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静,
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内。
法定代表人:孙福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张宣公路28号。
负责人:石志全,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玉花、
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以下简称唐山顺达张家口分公司)、

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顺达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791民撤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芳、李云、被上诉人王玉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唐山顺达公司、唐山顺达张家口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上诉人主张的权利是债权而非物权,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认定李某某享有的是债权,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薛团梅
审判员 刘馨宇
审判员 雷鹏

书记员: 王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