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琴
罗兴海(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
赵某宏源纺织有限公司
原告李月琴。
委托代理人罗兴海,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宏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赵某赵州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英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月琴与被告赵某宏源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兴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宏源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宏源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月琴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2年6月4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00元,由被告赵某宏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宏源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月琴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2年6月4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00元,由被告赵某宏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英珍
审判员:高园园
审判员:王淼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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