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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某某等与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王某某,女,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王志远,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权,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樊成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王志远诉被告李某某、樊成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王志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王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6元,减半收取2963元,财产保全费2062元,两项共计5025元(已缴纳),由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王志远承担。

审判长  刘启飞
审判员  闫昊昀
审判员  张贵明

书记员:张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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