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月与李一萱、永清县晋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月,公司销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一萱,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河川、成亮,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清县晋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永清镇二堡村东后北街。
法定代表人于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月与被告李一萱、永清县晋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月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2304元,由李月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婧瑄

书记员:郑书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