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月,公司销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一萱,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河川、成亮,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清县晋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永清镇二堡村东后北街。
法定代表人于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月与被告李一萱、永清县晋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月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2304元,由李月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婧瑄
书记员:郑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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