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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海,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月平与被申请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鄂1003民初1589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所有鄂D×××××号车辆所有权、冻结被申请人李某与财产保全担保人陈权华在银行账户存款。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月平与被申请人李某已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月平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月平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其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所有鄂D×××××号车辆所有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账户62×××88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陈权华在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81×××45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原告何月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 丁 鹏

书记员: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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