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智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博,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户籍地秭归县,现住秭归县。
被告:王某某(系汪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秭归县,现住秭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龙与被告汪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龙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智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李智龙负担。
审判员 马尚刚
书记员: 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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