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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昌与宜昌兴源矿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智昌
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宜昌兴源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李智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兴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远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昌诉被告宜昌兴源矿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昌于2014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智昌在开庭审理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智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李智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智昌在开庭审理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智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李智昌负担。

审判长:张佑和
审判员:徐建刚
审判员:胡松涛

书记员:张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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