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智旭与曹某某、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智旭。
委托代理人宋丛军,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旭与被告曹某某、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旭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智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智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智旭负担。

审判员  李玉明

书记员:刘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