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智多,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乾坤,赤壁市赤马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参与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参与调解。
原告李智多诉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李智多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智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智多负担。
审判员 王 韵
书记员:黄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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