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智华,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瑞云,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
原告李智华与被告司瑞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智华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司瑞云于2017年5月已将租赁房屋腾清,原告李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智华负担。
审判员 武立森
书记员:吴剑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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