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汉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刘阳,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刚峰,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王超承担。
审判员 冯明辉
书记员: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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