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耀东(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耀东,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建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春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耀东、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告之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开支的拆解费、定损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开支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原告开支的拆解费、定损费是为查明事故车辆损失程度开支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保险金2365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9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告之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开支的拆解费、定损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开支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原告开支的拆解费、定损费是为查明事故车辆损失程度开支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保险金2365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9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春青
书记员: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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