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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晶诉董军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晶晶
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董军成

原告李晶晶,农民。
法定代理人李智敏,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李晶晶之父。
法定代理人闫香莲,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李晶晶之母。
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军成,农民。
原告李晶晶与被告董军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晶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晶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李元坤
审判员:韩建波

书记员:张继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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