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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河间市银某商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树通,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银某商厦。住所地河间市米各庄镇三厂。
负责人刘宝标。

原告李某诉被告河间市银某商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份签订租赁意向书,原告租用被告超市3009号柜台,双方约定原告应缴纳的房租及装修费由被告在原告的销售额中扣除。截止到2014年11月份原告因亏损无力经营。2014年12月份原告通知被告解除租赁意向。但在结算过程中被告强行多扣原告两个月的租赁费,并对原告的装修费也予以扣除,原告认为被告应按原告实际经营天数扣除租赁费,装修费也应只扣除部分使用费比较合理,故要求被告返还多扣除的两个月租金及装修费共11108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河间市银某商厦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诉讼费7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薛连海
代理审判员 王伟
人民陪审员 李增产

书记员: 唐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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