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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罗兰碧(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罗兰碧,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李潘炜
审判员:王继东
审判员:曹诗乡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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