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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汪某某等与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刘桂霞,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亚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红。
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威,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彭仁峰,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红艳 代理审判员  邱 泉 代理审判员  李园园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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