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法定代理人:朱艳菊(李某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庆,河北省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中医院。住所地:滦平镇新建路保健道57号。组织机构代码:40211859-7。
法定代表人:张子东。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滦平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减半收取计57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刘井泉审判员崔晓明人民陪审员侯宗雨
书记员:杨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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