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代表人:李志勇,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国斌,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修车款20,89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3日3时30分,原告李某驾黑B×××××9号轿车沿山泉镇种子站门前处由西向东行驶,因躲对方的车辆,车辆驶入路下,造成两车损坏。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原告修车后,其与被告协商修车款,被告拒不理赔。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中国财保齐市分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事故发生后,被告职员在查勘现场时,发现驾驶员李某属于醉酒驾车,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被告向其下达拒赔通知书,拒绝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不应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1日,原告黑B×××××9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41,768.4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9月30日0时起至2017年9月29日24时止,双方特别约定,不计免赔。2017年6月3日3时30分,原告驾驶黑B×××××号轿车沿山泉镇种子站门前处由西向东行驶,因躲相对方的车辆,车辆驶入路下,造成两车损坏。经龙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黑B×××××号轿车送往龙江县亿达汽车维修中心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为20,60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齐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乾、被告中国财保齐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国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交纳了保险费用,当被保险车辆出险后,在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被告应履行保险理赔义务。被告关于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驾车的抗辩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被保险车辆的修理费发票上载明的金额少于配件销售名单上记载的金额,本院以维修发票记载的金额作为认定车辆维修费用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李某保险理赔款20,6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杨 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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