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代理人:梅泽鎏、黄雨,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1#生活区。法定代表人:李煜。委托代理人:石筱秋,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青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被告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并经原告李某某同意,本院依法追加杨青龙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18年9月26日,原告因被告杨青龙的住所地不在华容区管辖范围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杨青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计116840元,减半计算为584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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