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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春海,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宫洁

书记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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