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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春海,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宫洁
书记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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