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珍,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任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9年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