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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某、任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珍,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任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9年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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