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铁斌,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程雪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谢长海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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