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
张文明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某市伊某区红升办卫星街3号楼左22号。
主要负责人:屈景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邓宝海
书记员:姚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