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满洪波(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
陈燕枝(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
毛某
姜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满洪波,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燕枝,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毛某。
被告姜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毛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宋霄燕
书记员:葛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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