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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
赵荣昊
李某某
韩文宇
韩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黄冬梅(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荣昊,秦皇岛人保财险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文宇。
委托代理人韩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冬梅,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秦开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某的伤残等级鉴定是交警队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认为该鉴定报告结果不合理,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期间,必然影响其工作生活,原审支持李某某误工费并无不妥。李某某的医疗费是其因事故发生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称医疗费应扣除15%医保用药和鉴定门诊费没有依据。综上,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某的伤残等级鉴定是交警队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认为该鉴定报告结果不合理,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期间,必然影响其工作生活,原审支持李某某误工费并无不妥。李某某的医疗费是其因事故发生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称医疗费应扣除15%医保用药和鉴定门诊费没有依据。综上,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双全
审判员:史福占
审判员:权金伶

书记员:杨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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