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利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二案,不服海港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169、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8年6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就是否续订进行协商,现上诉人认为已与被上诉人续订劳动合同,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为被上诉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但该续订的劳动合同无被上诉人的签名,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鲍成新
审判员 汪向荣
代审判员 桑华民
书记员: 李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