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南凡,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娥梅,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大道特1号2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昌区中山路440号。
负责人:谭爱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84元,减半收取计4,84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纪钢 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 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
书记员:李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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