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南凡,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娥梅,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大道特1号2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昌区中山路440号。
负责人:谭爱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84元,减半收取计4,84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纪钢 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 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

书记员:李国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