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某市下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伏虎,黄某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大道352-87号。法定代表人:罗才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春,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玲,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黄某市规划局,住所地:黄某市下陆区团城山广州路21号市直机关集中办公区4栋。法定代表人:倪文明,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英姿,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某扬某公司)、第三人黄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伏虎、被告黄某扬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春、孙绪玲及第三人市规划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英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某扬某公司及第三人市规划局侵犯原告李某某的相邻权及生命健康权,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判令被告黄某扬某公司及第三人市规划局赔偿原告李某某财产损失192600元;2、判令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黄某扬某公司及第三人市规划局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某系位于黄某市团城山XXX5-X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黄房权证经字第××号)。2009年12月9日,第三人市规划局许可被告黄某扬某公司开工建设扬某玉龙湾项目。后被告黄某杨子公司在未拿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强行拆除原告李某某所住小区的原有的院墙,并通过重新回填土石方将原告李某某所住的小区挡土墙加高(自2010年至2016年由原来的2米高升至约8米高)。2010年2月2日,被告黄某扬某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于2011年6月24日进行了网上公示。该项目建设许可将靠近原告李某某所居住的小区一侧土墙抬高,并建成玉龙湾小区道路。在玉龙湾项目施工期间,原告李某某多次向第三人市规划局反馈该项目存在严重侵犯公私利益的行为。2014年4月23日,第三人市规划局对此作出回复,明确对挡土墙加高是经过批准的。原告李某某等多名业主要求被告黄某扬某公司及第三人市规划局对侵害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未果,遂于2015年5月5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黄某扬某公司及第三人市规划局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原告李某某等业主的财产损失,2017年4月12日,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书,该行政诉讼被依法驳回上诉。但根据法律规定,因被告黄某扬某公司及第三人市规划局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原告李某某所居住房屋无通风、无采光、无日照,挡土墙使得原告李某某生活环境变得乏味无趣,久住必将影响到原告李某某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另因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原告李某某所住的房屋价格远低于同等地理位置的其他小区房价,造成原告李某某的财产损失,故被告黄某扬某公司及第三人市规划局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多次与被告黄某扬某公司、第三人市规划局协商未果,故而成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李某某在2015年5月5日起诉第三人市规划局的行政案件中,主张确认第三人市规划局对玉龙湾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并主张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2016年11月7日黄某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黄某港行初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书,以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原告李某某因不服上述裁定向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4月12日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基于同一事实提起本次诉讼,实际系否定生效裁定的裁判结果及生效裁定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应属重复诉讼。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对第三人黄某市规划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